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资料图)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
展,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发展战略以及发展计划,在综合考虑包括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盈利
规模及现金流量状况、日常营运资金需求以及可预见的重大资金支出情况等内部
因素,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公司章程》
制订了《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通过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公司未来将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可持续发展诉求,以
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稳定性、持续性、合理性以及科学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股利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采取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三、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周期
公司每三年将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
当时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日常营运资金需求、可预见的
重大资金支出等情况,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制定或修改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根据生
产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
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回报规划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全
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制订或修改的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审核意见。
东大会审议批准。
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可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五、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
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应当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包括用于公司项目投资建设的
资本性支出、满足业务规模增长的流动资金需求以及其他日常资金需求等,确保
公司能够把握行业发展的良好机遇,推动公司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实现公司可
持续健康发展。
六、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
合理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如下: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
活动的资金需求,并考虑公司未来从银行、证券市场融资的成本及效率,以确保
分配方案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及发展。在公司年度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
同时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金项目除外)。
同时,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
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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