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栏目首页 > 年报 >

庭审直击|傍大牌出售伪劣“复合肥”150万元,一审判刑7年!

网店销售的“知名品牌复合肥”,其实只是家庭小作坊将化肥原料分装进小包装,再贴上伪造的标签……辽宁一男子在南京被提起公诉。8月23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该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该男子因生产、销售伪劣“复合肥”达150余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5万元。


【资料图】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现场旁听庭审,获悉该男子的父母、妻子等其他参与者已被另案审查起诉。法官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相对来说是比较重的,但很多制售者对此并不清楚,希望该案能对其作出警示。

化肥原料分装小包,成“知名品牌”复合肥

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家住辽宁的王某伙同他人购买复合谷氨酸液颗粒,在辽宁省喀左县一家醋厂的仓库内分装成小包装,贴上某知名品牌复合肥的标签,并通过其经营的两家网店,以该品牌的名义对外销售。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旁听庭审获悉,王某今年35岁,本来做着在网店经营兽用保健品的生意。在经营电商过程中,他认识了做化肥生意的另一名经营者,并由此获得了“启发”。

王某在庭审中供述,自己在网上找到一家制作产品标签的店铺,提出需要的品牌和内容等要求,对方据此进行设计并制作,然后交付给他。而他购入的复合谷氨酸液颗粒,其实只是制作化肥的原料。记者在物证在照片上看到,在王某购入使用的复合谷氨酸液颗粒50公斤装包装袋上,明确印有“本产品仅供工业原料使用”。

伪造的知名化肥品牌标签

不过,这种工业原料到了王某手中,却被直接装进了2.5公斤、5公斤等容量的小包装中,再贴上找人制作的标签,“摇身一变”成为知名品牌用于花卉、果蔬等的“复合肥”。当然,这些产品中并没有真正复合肥中应包含的营养元素。

成本每吨约1000元,实际售价超过4000元

据王某在法庭上的供述,其父母和妻子都参与了这些“复合肥”的原料进货、分装或是网店销售。他还雇了两名常用工,此外还会根据需要找来零工干活,俨然是一个“家庭小作坊”。

算下来,王某购入原料的成本每吨约1000元左右,而被伪造成知名品牌“复合肥”后,每吨的实际售价超过了4000元。

为了让这些“复合肥”在网店看起来受欢迎,他还专门进行“刷单”,伪造销售数据。

分装的“复合肥”产品和快递包裹

当被法官问及销售伪劣“复合肥”的最初目的,王某回答是为了“挣钱、获取利润”。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去年年底,南京市江宁区一名购买者准备给家里的桂花树施肥,在王某的网店花12.8元购买了5斤装的“某知名品牌复合肥”,收到发现包装有点简陋,和之前在农资店购买的包装不一样,于是报了警。东窗事发后,王某被警方抓获。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5万元

经查,这些“复合肥”的销售金额共计150余万元。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鉴定结果显示,王某店铺销售的“复合肥”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系不合格产品。

归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家属已代为退赃50万元,在法庭上他表示愿意继续退赃。因此,法院认定可对其从轻处罚。

江宁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5万元;违法所得50万元予以没收。

庭审现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获悉,目前,为王某制作某知名化肥品牌标签的多名人员及王某的父母、妻子,已被另案审查起诉,同样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法官:销售伪劣产品超5万元就已达入罪标准

七年时光在人的一生中并不短暂,但这是违法犯罪必须付出的代价。

“对于很多制售伪劣产品的人而言,他们往往明知自己的行为,却不清楚将要承担的后果。”该案审判长、江宁法院刑庭庭长洪超兰在庭后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中,王某一家可能会认为自己出售的产品并不会像问题食品那样造成严重后果,有可能认为最多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没有想到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洪超兰表示,《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论是从数额标准、量刑格次,还是罚金数额的规定相对来说都是比较重的。根据《刑法》对该罪名的规定,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就已达到入罪标准;像本案这样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将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就将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希望该案能对该行为作出警示,切不可为了暂时的获利而使自己身陷囹圄。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关键词:
最新动态
相关文章
庭审直击|傍大牌出售伪劣“复合肥”150...
中金公司:8月23日融资净买入6717.66万...
黑龙江省创新创业大赛开赛 科技赋能农...
北向资金卖压重,基金重仓股接连下跌,...
华池: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联动合作
证监会:进一步便利境外中长期资金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