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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播资讯】团队业绩 | 吴永高律师团队为多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成功辩护

让所有的辩护都通往正义,使有罪之人获得公正审判,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刑事辩护的价值所在,也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神圣使命。近日,由吴永高律师团队代理的多起大型煤矿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经过吴永高律师团队专业、有效的辩护,取得了令当事人较为满意的结果。


【资料图】

案例一

案情回顾

吴永高律师团队接受A公司的委托后,对案卷及现有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和梳理,并和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最终,辩护律师基于A公司先行占地行为是在政府同意和“保供”要求下进行的,已与国土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了全部的土地出让金,并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事实,认为A公司不符合非法农用地罪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据此,辩护律师从犯罪的主客观方面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角度与办案人员做了充分沟通并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以及与办案机关的多次沟通,办案机关充分认可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维护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吴律师团队为某国有矿业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甲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一二审进行辩护,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对公司判处罚金,对甲某定罪免罚

案情回顾

B国有企业根据地方政策文件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按照临时用地方式办理了采矿用地手续,并取得了市政府同意临时占用土地的批复文件,但在临时用地期满后,在未取得审批手续的情形下继续实施了占地行为。检察机关认为B公司未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甲某作为B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吴永高律师团队在仔细审阅案卷材料的基础上,认为B公司临时用地是经政府审批的,B公司不具有非法占地的故意和行为;甲某虽是B公司负责人,但B公司的占地行为是由上级公司决策后实施,甲某并不具有决策权。据此,辩护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了甲某,对B公司和甲某都进行无罪辩护。在一审判决公司构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应适用判处罚金、甲某判处缓刑的情况下,律师主动积极准备二审辩护意见工作。

案件结果

辩护律师通过大量细致阅卷和证据搜集工作,最终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使法官二审法院采纳了相关辩护意见。最终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判决减少公司罚金数额,将甲某缓刑改判为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三

吴律师团队为内蒙古某大型民营矿企及其总经理乙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进行辩护,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对乙某适用缓刑

案情回顾

内蒙古某大型民营矿企C公司因实施煤矿火区治理和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而占用草原3000余亩。检察机关认为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并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对C公司及其总经理乙某提起公诉。吴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对案卷资料的梳理,认为案涉煤矿火区治理和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经过了合法审批,且上述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因此,C公司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占地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背景,辩护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提出了对C公司进行无罪辩护,对乙某认罪认罚的辩护策略,并结合乙某认罪认罚和案涉土地已经恢复的事实,向法院提出了乙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应当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经过辩护律师专业、到位的辩护以及出色的庭审表现,法庭虽未最终采纳C公司无罪的辩护意见,但是在对乙某进行定罪量刑时,仍然参考C公司辩护律师的一些辩护理由和观点,最终判处乙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了缓刑,最大限度维护乙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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